共享·互助·生活
  首 页   求 助   捐 助   资 讯   社 区   基金会   新手上路
 资讯首页 | 社会 | 科技 | 健康 | 教育 | 公益活动 | 公益法规 | 动物保护 | 财经 | 曝光 | 娱乐 | 时事 | 公益人物 | 环境保护 | 专题 |
 热门关键字: 女教师被判3年  曝光  武汉  城市  动画
当前位置:主页>公益新闻>文章内容
深圳:个人可冠名公益性文化活动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16  
   赞助方对活动赞助达到一定数额,可获得协办署名权

    南方都市报讯(冯 悦)今后,企业、个人或者社会组织赞助公益性的文化活动,金额超过政府对该活动投入的50%,就有可能获得活动的冠名。     

    12日下午,深圳市文化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深圳市文化局公益文化活动赞助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自昨日起实施,用冠名权、协办署名权等回报方式鼓励社会力量赞助公益文化活动。     

    深圳市文化局负责人表示,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对公益文化活动赞助,拓宽活动资金的筹措渠道,并规范赞助行为,他们制定了该《办法》。    

    除了企业外,个人也可赞助公益文化活动。据介绍,《办法》中所指的公益文化活动,包括大型庆典活动,大型文化节,重点美术展览等。

    赞助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但受助方必须是主办或者承办公益文化活动的局机关和直属、代管单位。    

    除了冠名权,赞助方还可以获得协办署名权、市政府表彰等回报。《办法》中规定,赞助方对重大活动赞助财产超过政府对该活动投入资金总额的50%,同时报局长批准,可获得活动的冠名权。赞助方对活动赞助达到一定数额,可获得协办署名权。     

    此外,贡献较大的赞助方代表还可以获得嘉宾待遇,参加活动开幕式、闭幕式和其他相关活动。赞助数额较大的,文化局还可提请市政府给予表彰。    

    另外,该《办法》还规定了接受赞助的程序、赞助收入管理等具体问题,包括不得接受活动项目不需要或者与业务无关的实物赞助,受助方有义务开具合法收据或相关证明等。


(阅读次数:
上一篇:十佳“节能减排宣传口号”出炉   下一篇:中移动董事长王建宙呼吁降低国际移动通信漫游费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匿名评论
评 分: > 1 > 2 > 3 > 4 > 5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最新评论
 栏目推荐
预告:牵手幸福-中国地产慈
山西大同乳娘村成孤儿寄养传
万元买下代言产品 善款捐助
高盛成立回馈慈善基金
江苏省水利厅老同志积极参加
宁波慈善机构9年共募集10.3
深圳低保户将获慈善卡享有消
世界小姐奉献爱心温暖中国
2007世界小姐红十字公益晚会
联合国拨款875万美元助孟加
 专题活动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服务条款 | 友情链接
Powered by 网天易联 1.1.0 Copyright 2000-2008
京ICP备070089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