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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脑瘫儿第一案以调解结案 获赔60万元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27  

  2007年“五一”劳动节前,安徽脑瘫患者陈子菁的祖母李文峰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公之于媒体。这份案号为(2007)合执字第29号的法律文书上写道:“本院将20万元人民币于2007年4月27日转至陈子菁账户。
依据法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这是一起《民主与法制时报》连续发文23篇稿件,经过两届全国人大代表质询监督,全国法学界、医学界以及新闻媒体等各方面的不断呼吁的案件。同时,也最终引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判决的抗诉。

  “一个案件引发媒体连发23篇稿件,最终引发全社会的关注而结案,它在司法程序和实体审理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极具典型意义。”一位法律人士说。

  案情回顾

  1996年5月29日,陈子菁在安徽省医院经剖宫产出生,由于医护人员机械执行母乳喂养规定,在产妇产后发生青霉素过敏且无奶可供的情况下,疏于履行注意义务而造成陈子菁在出生后48小时内无任何食物摄入。导致这个双胞胎中的弟弟连续饥饿引发低血糖,长时间抽搐,酿成缺血缺氧性脑病,加之省立医院的误诊误治,最终发展成极为严重的脑损伤,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终身残疾。

  1998年8月10日,陈子菁的父亲陈先生和祖母李文峰,分别以陈子菁的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身份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省立医院赔偿医疗及终身康复费用270万元,以及残疾人生活补助费25万元、精神损害补偿金20万元。

  一审庭审过程中,原告方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供了与陈子菁母亲同一病房的其他产妇及其家属共8名证人的证言,证明陈子菁在出生至出现病症期间未吃到任何食物。其中两名证人还在一审庭审中出庭。

  原告同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大量的医学专家对此案的分析意见。出具书面诊断及结论的医疗机构有:北京儿童医院、协和医院、中国康复中心、上海华山医院、仁济医院、上海儿科医院、中国医科大学等十多所权威医疗及科研机构。

  2000年9月13日,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省立医院在陈子菁出生后,虽然在病史记录、临床及辅助检查以及对患儿疾病的特殊性和预后的严重性认识等方面存在问题和不足,但这些诊疗行为缺陷与陈子菁目前病情结果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陈子菁在庭审中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病情确实由饥饿引起,故省立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陈子菁的诉讼请求。

  陈子菁家人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10月省高院正式立案之后,在律师帮助下,在国家级司法鉴定单位进行了两份文字鉴定和一份法医学鉴定——认定一审法院采信的皆是伪证。同年11月30日开庭时,双方诉讼代理人均要求对原始病历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但是,2001年4月16日,安徽省高级法院在没有重新对原始病历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同样以陈子菁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为由,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申诉之路

  陈子菁家人多次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院均转安徽省高院办理。在强大的舆论压力和人大代表的监督下,安徽省高院于2002年5月“决定立案……复查。”

  一年多以后,安徽省高院副院长亲自找陈子菁的诉讼代理人李文峰等人谈话,表示:“省高院对此案讨论多次,仍是患方败诉,已向最高院汇报,结果也是患方败诉。但省高院还是想调解一下,争取庭外和解。”李文峰不同意法院提出的庭外和解,要求判决。

  2004年2月10日,省高院副院长等人来到李文峰所在单位解放军蚌埠坦克学院,要学院领导帮助一起做李文峰教授的工作,称他们已5次去省立医院,医院愿意给的钱已经由原来的5万涨到25万,希望李文峰能接受并主动撤诉,使此案能以和解结案。

  李文峰说:“感谢院长亲自来我院,但我想不通:我们到底是该败还是该胜?若该败,你为什么5次去医院还要给我们钱,且是几十万!若该胜,法院为什么不依有错必纠的原则进行改判?在我方败诉的前提下,我要医院25万岂不成了讹诈?”坦克学院领导也不同意这种做法,认为法院应该查清事实,依法办事,不应逼迫当事人接受和解。

  安徽省高级法院于2004年12月13日驳回了陈子菁的申诉。

  从2000年至2006年,《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针对此案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复查再审等过程中的问题先后发表了社会各阶层人士撰写的23篇文章。

  此前,新华社安徽分社也对省立医院接二连三发生恶性医疗事故的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了内参反映。

  该案同时引起了全国人大和法学界、医学界专家们的高度关注。自1998年3月以来,先后有两届、99人次全国人大代表对陈子菁案的审理提出意见并提请法院依法再审。

  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著名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在2005年3月的全国政协会议的提案中一针见血地写道:“陈子菁诉安徽省立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是轰动全国的错案。被告伪造、篡改、藏匿病历,严重妨碍医疗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客观性。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出于所谓‘维护安徽形象’的原因,偏袒被告,枉法裁判,一再坚持错误判决。经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几十名代表提案,军队数十位将军关注,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多家新闻媒体报道,众多法学专家、医学专家和律师提出质疑,而安徽省高级法院仍然虚与应付,固执错误,并通过各种渠道对原告方面施加压力……

  “本案申诉迄今7年,我以最高法院专家咨询委员身份,先后数次向最高法院转呈申诉材料,并附上我对本案的意见。希望能够通过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机制纠正错判,避免进一步损害法院的威信。姑且不论枉法裁判,单就安徽省高级法院长期拖延敷衍、搞什么‘无过失补偿’,就已经极大地损害了人民群众对法律和法院的信赖,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安徽省的形象,也极大地损害了国家的形象!建议最高法院当机立断,调卷再审,纠正错判,维护法律的尊严,挽救法院的威信!”

  除梁慧星教授外,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政法大学夏家骏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汤维建教授,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刘革新教授,华东政法学院武胜健教授等一批国内著名法学家也纷纷指出,该案“事实不清、程序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是一起明显的错案”,“这样的判决与公平、公正相距甚远”。

  朱建平、翟建、唐建立、郭志联、徐国祥和章庆国等京沪皖三地律师,多年来分文不取为陈子菁提供法律援助。

  最高检抗诉

  2005年,陈子菁案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贾春旺检察长的重视。

  最高检察院会同安徽省检察院,经过半年多的详细调查,于2006年2月5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高检民抗【2006】3号民事抗诉书”。

  抗诉书认定:“终审判决采信的鉴定结论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陈子菁的‘缺血缺氧性脑病’是在省立医院造成的。终审判决认定省立医院不承担过错责任的主要证据不足。省立医院有关医护人员明显违反卫生部有关护理工作制度的要求,其违规的行为是导致陈子菁患病的原因之一。”

  抗诉书指出:本案审理中“法院向司法鉴定所送审的材料有不真实的情况,法院应该调查取证,而未做调查”。

  抗诉书认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皖民终字第247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检察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要求最高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如此调解

  2006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2006年9月20日,安徽省高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在走了庭审的过场后,再审法官为了实现调解,直言不讳:“调解不需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只要你提出钱数,对方答应就可以。”

  从开庭后的第二天开始,法院连续10多次找陈子菁的父亲和诉讼代理人李文峰前去谈话、做工作。甚至在不讲事实不分是非的前提下,提出了公开赔偿20万元,暗地里另行补偿40万元的阴阳调解方案,遭到李文峰和陈子菁父亲的严词拒绝。

  于是法官们撇开了李、陈二人,找到了远在上海工作的陈子菁的母亲。对她说:“这个方案已经过院领导同意,而且省卫生厅也同意了,不可再改。”“若你们不同意,案子会发回重审,那需要重新进行残疾等级鉴定,双方责任认定,起码需要一两年时间,若要上诉,还要一两年时间;另外,法官有自由裁量权,结果如何还不一定,也可能最终只有几万。”身心俱疲的陈子菁母亲无奈之下接受了这个方案。

  2006年12月12日,法官通知陈子菁的母亲和委托代理人侯先生去安徽省高院签署调解协议(而不是调解书),“调解协议”只有一份,存入法院卷宗,不给当事人。签字者回忆,该“调解协议”的基本内容有:

  一、省立医院支付陈子菁医疗、护理、生活费人民币60万元,一次性了结此案。

  二、省立医院通过省高院先支付陈子菁40万元,之后双方再签订一份公开的调解书,再付20万元,但支付期限为2007年4月30日。

  三、双方对媒体均有保密义务,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不履行付款义务。

  李文峰得知消息后怒不可遏,第二天找到省高院法官激烈质问,但已无济于事。

  但保密却是保不住了,12月27日,为了将法院账户上的40万元转入陈子菁个人账户,在银行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法院不得已出具“情况说明”一份:“本院审理的陈子菁诉安徽省立医院人事损害赔偿纠纷案(2006)皖民一再终字第7号,经本院主持协调,双方已调解结案,鉴于该案调解结果需要保密,故不能附相关的法律文书,请向陈子菁办理肆拾万元转款手续,特此说明。”

  就在同一天,法院让陈子菁的家人和省立医院另行签署了一份(2006)皖民一再终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上面的赔偿额是20万元。2007年1月18日,安徽省高院经最高法院联络工作办公室以法联复(2006)第148—2号公函的形式,将这一并不完整的调解内容答复全国人大代表。至此,这起轰动全国的医患纠纷案画上了“句号”。

(责任编辑:霍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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