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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父亲到京暂不办女儿后事 欲起诉医院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27  
李丽云的父亲表示先处理和医院的事情,再办女儿的后事。 首席摄影记者 吴宁/摄
李丽云的父亲表示先处理和医院的事情,再办女儿的后事。 首席摄影记者 吴宁/摄

满怀悲愤的李氏夫妇来到医院看女儿。 晨报记者 王歧丰/摄
满怀悲愤的李氏夫妇来到医院看女儿。 晨报记者 王歧丰/摄

  昨天中午(2007年11月26日),李丽云的父亲李旭光终于赶到了北京,他表示会先处理完和医院的事情,再办女儿的后事。

  李父认为,女儿的死主要责任是医院,肖志军只是导火索。对此,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医院没有任何责任,医院如果强行手术,即使母子平安,医院也是侵权,患者和家属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昨天下午,李氏夫妇来到朝阳医院京西分院的太平间,在见过女儿的遗体后与院方进行了交涉,随后他们表示准备起诉医院和肖志军。


  死者父亲到京 暂不办女儿后事

  昨天,李丽云的父亲李旭光在乘坐了21个小时的长途车后,赶到了北京。下午1点20分,李父和去接站的李母一同回到医院附近的宾馆。

  刚到宾馆,李氏夫妇便被守候许久的媒体记者围了起来。李父表示,先处理完和医院的事情,再办女儿的后事。至于肖志军,李父称从未见过他,也不想见。“见了我也要打他!”李父愤愤地说。

  李父表示,女儿的死主要责任还是在医院,肖志军和女儿是不是合法夫妻、签字不签字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医院应该先救人。李父随身带来了女儿的照片,李母捧着照片放声大哭。

  下午4点18分,李氏夫妇在记者的簇拥下来到医院太平间看女儿的遗体。看过遗体后,红着眼圈的李旭光搀着痛哭不止的妻子,一起去见医院领导和参与抢救的医生。

  在李氏夫妇与院方的交涉过程中,所有记者都被挡在了医院会议室门外。大约20分钟后,两人先后走出。李母称医院方面请家属做尸检,但他们不同意。“我女儿是不抢救才死的,做什么尸检!”他们准备起诉医院和肖志军。

  昨天下午,先后有两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与李氏夫妇见了面,表示愿意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医院再次强调 院方无任何责任

  昨天中午12时左右,数家媒体聚集在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行政楼内,由医院相关负责人向大家公布相关情况。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副院长赵立强向大家出示了肖志军拒绝手术的签字,表示此事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医院已经动用了除手术外的一切手段抢救,而剖腹产可以减轻患者的心肺负担,当时手术无法说成功率是多少,只能尽力去做。

  有记者询问李丽云本人是否清醒,赵立强表示,刚入院时李丽云本人还有意识,但已无法说话,医生询问李丽云是否同意剖腹产,并告知不剖腹可能母子双亡,李丽云摇头,并指了指肖志军,随后不久,李丽云陷入昏迷。医院认为,这是表示由肖志军做主。

  朝阳医院法律顾问胡文中表示,即使肖志军不是李丽云的合法丈夫,也是与李丽云很密切的关系人,手术仍需要他的签字。随后胡文中说,如果当时在肖志军签字拒绝手术的情况下,医院强行实施手术,会面临两种可能:一种是母子平安,但患者和家属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医院侵权,违背患者家属意愿,造成肚子留疤等后果;另一种可能是母子中有人死去,医院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争议·焦点

  手术签字制度是否合理

  随着事件的进展,许多质疑的焦点集中在了“手术签字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上。对此胡文中表示,手术签字制度并不是一直存在,而是为了保护患者和家属的知情权、选择权才实施的,这是法律法规的进步,不应该因为特殊的个案而改变。如果法规通过了医院有“强制救护权”,有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会造成其他可怕的后果。

  北京扶公律师事务所的赵廷凯律师则认为,“手术签字制度”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比如要求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签字,但“家属”和“关系人”的概念在法律上的界定并不清晰,他们处于紧急情况下的心态也各有不同,甚至不排除有故意杀人的可能。而医疗的最高宗旨应该是治病救人,制度应该首先保护病人的生命权,同时保护医院的利益。

  晨报记者 王歧丰 刘珏欣

  链接·法规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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