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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非企业 法律“批准”高校土地置换了吗?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22  

针对国土资源部关于“高校不得擅自转让土地抵偿债务”的批评,教育部部长助理杨周复日前表示,已经发生的高校土地置换都经过了地方政府的批准,“不能简单地讲,高校的土地置换就是违规”。(11月21日《新京报》)

从“不得擅自转让”到都经过了地方政府的批准,这样一来,两部门的说法就一致了:国土部门强调了自己的法定职权,教育部门对其法定职权表示尊重,所谓“部门打架”立刻冰消雪融。

然而,两部门的“和解”并不能赋予高校土地置换行为以合法性。因为土地置换的核心问题,不是有没有经过地方政府的批准,而是有没有经过法律的“批准”。所谓“法无授权不可行”,公权力本来是没有的,必须经过法律授权,方能在限定的范围内以限定的方式行使。如果没有法律的授权,任何人都无权“批准”高校土地置换。那么,法律“批准”高校土地置换了吗?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应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姑且不论高校土地置换有没有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实际上这很成问题),可以肯定的是,高校不属于“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的范畴,显然不具备转让划拨土地的条件。高校迁出后停止使用的土地,不能用于置换,而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因此,部分高校将无偿使用的国有土地视为自身的资产,是错误的。本质上,高校土地置换,依然不过是公共财政对高校的补贴——地方政府将无偿收回的高校土地出让,然后又将出让所得补贴给原来的高校使用,而这部分出让所得本来应该属于全体纳税人。说到底,土地置换仍然是由纳税人在替高校还债。

从高校土地的无偿收回,到地方政府依法出让高校土地,再到对这部分土地出让金的批准使用,所有的程序不可以被私下的土地置换行为取代,而必须做到土地的收回与出让两条线、出让金的收入与支出两条线——原高校土地的出让应该依法公开进行,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高校,更是必须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经过代议制机构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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